临沂秋季开学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笔者日前从临沂市教育局了解到,临沂市在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后,全市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79号)要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兰山区的分担比例为8:0.8:1.2,罗庄区、河东区的分担比例为8:0.4:1.6,其他县的分担比例为8:0.6:1.4。从2008年起,将以今年配套资金数作为今后年度的配套基数。
我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继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标准按省政府“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朱林海 刘金松 赵剑楠)
责任编辑:宋宪霞
[下一篇] 山东国资委下发通知 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2007-11-30




